各单位: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 订)》经 2025 年 4 月 1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附件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 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调整陕西省 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 〔2024〕144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招生计划内的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学习成绩优秀 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且没有 不及格科目。每生每学年 6000 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 名额为准,根据各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因素进行 分配。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 至各学院评审小组。
2.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辅导员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初评工作。根据评审条 件与指标产生推荐人选,在本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学生个人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成绩排名表,学院评审报告等材料上报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并公示。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 果进行评审,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4.省教育厅审查。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将所需材料上报省教 育厅进行审查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字〔2022〕66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