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经 2025 年 4 月 1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 业,国家设立“ 国家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 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国招 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 用开支,设立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标准,其中特别困难助学 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4200 元人民币、一般困难助学金标准为每人 每年 3800 元人民币。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学校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10 月 31 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 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 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 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 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 4/5 且参加评议的学生 4/5 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 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说明情 况, 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定。
3.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3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 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 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初 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 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5.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省 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校字〔2022〕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