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思政工作管理体系, 由学校主管思政工作的领导统管。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 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 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 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四条 心理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 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受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领导小组领导。
第五条 心理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 面发展为宗旨。
第六条 心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传授心理调 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 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 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 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 的出现;
(三)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为学生了解个人 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 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思政工作提供 资料和依据;
(四)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 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 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二级学院、 班级、宿舍“ 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六) 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 为学校改进和加强思政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心理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 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中心应当发挥其在培养 大学生心理素质和提高思政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八条 心理中心要加强与各二级学院的沟通和联系,各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 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九条 心理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与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 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严谨治学, 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从多方面关心学生 成长发展。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包括课表、教学日历、课堂教学内 容及进度、作业内容及要求、心理实践活动安排、辅导答疑安排、考试安排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备课是组织好整个教学活动、保证课堂教学 质量的前提。教师对每个教学单元、每一节课都要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安排。
第十三条 授课是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教学工作能 顺利进行并达到预定教学目标的最重要环节。主讲教师必须 遵照授课计划,充分备课,带齐教案和辅助教学资料,充分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针对学生的不同基 础和学习特质创新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考核要将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有机结合。平时成绩需在教师日常教学过程中给定,教师可采用多种考核形式对学生的平时成绩进行考核,并填写平时 成绩登记册。平时成绩构成要有佐证材料支撑,杜绝无依据地随意给定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大面积同质化现象。
第十五条 教师之间要相互听课,听课教师应认真填写 听课记录表,并与上课教师课后进行教学情况沟通交流。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 3 次。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听课,互相学习交流,不断提升教学技能及教学质量。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性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 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 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性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 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性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 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咨询;
(二)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三)专家现场咨询;
(四)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五)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六)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等。
第十八条 心理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影视、计 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介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 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 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 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