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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16:1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依据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青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发展,保障学生志愿者的权利,明晰学生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引导和鼓励在校学生在“志愿汇”系统上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五条 学校团委负责本校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 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 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 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5小时。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 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 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开展应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 通过“志愿汇”系统进行申报,发布志愿活动、招募志愿者,并登记志愿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组织方式及程序

(一) 市级及以上活动的志愿服务,由校团委负责对接、组织实施,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团负责开展线下招募,并设置活动签到点;志愿者通过“志愿汇”系统进行报名、签到和签退,服务时长以线上记录的为准。

(二) 校级活动志愿服务,如活动牵头单位为职能部门的,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开展具体工作;如活动牵头单位为学院的,经校团委备案后,由相关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青年志愿者分队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三) 学院,各级学生组织、社团等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分队组织实施,并开展具体工作。

(四) 学校鼓励学生个人自行参加“志愿汇”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托“志愿汇”系统认定记录学生的各类志愿服务;学生的志愿服务档案由“志愿汇”系统生成。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志愿服务评优工作,对志愿服务集体、个人以及项目等予以表彰、宣传。学校实行在校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汇”系统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五条 认定办法

(一) 市级及以上大型赛事、会议、社会活动等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 学校承办、组织的大型赛事、会议、活动等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 学校各级志愿服务集体面向学校、社会、服务基地定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 其他经校团委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以下学生参与的活动不被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

(一) 各类勤工助学、学生助理、专业实习等;

(二) 学生作为听众、观众或作为活动主体参与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报告、文体活动、运动会等;

(三)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展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四) 其他经校团委认定不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予通报。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基地的建立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基地是指具有长期的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项目。学校支持和鼓励志愿服务工作基地化、项目化,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与校外机构签订的志愿者服务基地协议应采用相对统一的协议模板,挂牌命名应统一为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或“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校内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采用“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团” 统一挂牌命名,由校团委与相应部门(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校建立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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